快速读懂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023年1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现行《商标法》于2019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实施不到三年半,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发布最新商标法最新修订草案,足可见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与日俱增。本次修订草案对现行商标法的修改力度较大。
部分主要修改的内容(归纳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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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商标注册申请】
新增第21条【禁止重复注册】
新增第22条【商标恶意注册申请】
第23条【保护在先权利】新增第二款
第36条【商标异议】
第39条【异议审查】
第45条【相对理由无效宣告及商标移转】
新增第46条【商标移转的处理】
新增第61条【说明商标使用情况】
新增63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义务】
第67条【商标恶意注册申请的处罚】
新增第78条【商标侵权公益诉讼】
新增第83条【恶意抢注的民事赔偿】
第84条【恶意诉讼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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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此次草案修订的重要条款如果将来予以实施,将对商标权利人产生何种影响?
对商标权利人的影响
01
新增第21条【禁止重复注册】
近年来,重复申请商标注册的现象日益增多,一些商标注册人为了防止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采取了就相同商标每三年重复申请的“接力式申请”策略,还有一些商标注册人为防止商标被异议或被宣告无效,频繁重复申请注册。新增第21条【禁止重复注册】如果予以实施,同一申请人就相同的标志在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上重复申请注册将被禁止。那么企业在申请商标时,筛选商品要更加谨慎。如果商标申请被驳回,现在惯用的驳回复审+撤三+重新申请的策略将需要进行调整。
02
新增第22条【商标恶意注册申请】
在此条中明确了恶意申请商标的类型,该条第一项关于囤积商标的规定与现行商标法第四条相比,取消了“恶意”的要求,囤积商标的门槛进一步降低,这就不利于企业提交更多的商标申请。那么企业就需要考虑降低单一主体申请商标的数量和频率。
03
新增第61条【说明商标使用情况】
商标注册人应当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每满五年之后的十二个月内,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说明该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情况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这一点的修改对企业基本的要求就是“证据留存”了,企业要注意随时留存使用证据,建议建立专门的数据库,定期存入一定的商标使用证据,以维护商标资产安全,要适时使用商标,以留存证据,满足新要求,同时企业申请商标时对商品范围的选择也要谨慎。企业知识产权部门要建立时限,定期主动提交使用说明。
两个重要的程序条款
01
第36条【商标异议】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由现行商标法规定的三个月缩短至二个月。
02
第39条【异议审查】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作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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